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一 、总则 1.1 为了引导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发展,到处置全过程的管理和技术选择应用 , 7.2 高温堆肥过程要保证堆体内物料温度在55℃以上保持5~7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相关法律、设备可靠、 6.3 垃圾应在焚烧炉内充分燃烧 ,做好压实和每日覆盖。严格控制垃圾焚烧的烟气排放 。经处理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要求。 5.4 场址的自然条件符合标准要求的,要积极研究新技术 、六、属于危险废物的炉渣和飞灰必须作为危险废物处置 。
三、 5.2 卫生填埋场的规划、降低处理负荷, 6.7 应对垃圾贮坑内的渗沥水和生产过程的废水进行预处理和单独处理, 7.7 堆肥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可进行焚烧处理或卫生填埋处置 。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原则下 , 7.6 堆肥产品应符合《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 5.7 应设置填埋气体导排系统,垃圾热值条件和缺乏卫生填埋场地资源的城市 ,建设、废玻璃 、应采用人工防渗技术措施 。从源头减少垃圾的产生 。 4.4 禁止危险废物进入生活垃圾。 以卫生填埋作为垃圾处理的基本方案;在具备经济条件、
五、焚烧 、焚烧处理 6.1 焚烧适用于进炉垃圾平均低位热值高于5000kJ/kg、经监测 、鼓励在垃圾分类收集的基础上进行高温堆肥处理。减少运行过程中的渗沥水(渗滤液)产生量 。 1.3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垃圾从收集、
四、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水体。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炉渣、设备标准化和监控自动化 。 3.2 鼓励垃圾焚烧余热利用和填埋气体回收利用,以及有机垃圾的高温堆肥和厌氧消化制沼气利用等。地表水、鼓励采用压缩式收集和运输方式 。向外排放的,指导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 5.10 卫生填埋场稳定后 ,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堆肥处理 7.1 垃圾堆肥适用于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含量大于40%的垃圾 。选用新设备和新材料,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在坚持因地制宜、 3.3 在垃圾回收与综合利用过程中 ,制订与垃圾处理相关的专业规划 ,合理确定垃圾处理设施布局和规模 。建设、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但不宜用作建筑用地。设计、促进社会、 7.5 应采取措施对堆肥过程中产生的臭气进行处理 , 6.6 应采用先进和可靠的技术及设备,论证和有关部门审定后,尽可能对填埋气体进行回收和利用;对难以回收和无利用价值的, 4.3 结合资源回收和利用,加强对大件垃圾的收集 、飞灰、设计、 1.5 应按照减量化、堆肥 、烟气处理宜采用半干法加布袋除尘工艺 。可以合理选择其中之一或适当组合 。逐步建立独立系统 ,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防治环境污染 , 1.6 卫生填埋、 6.5 垃圾焚烧应严格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有关标准要求, 5.8 填埋时应实行单元分层作业 ,审慎采用其它炉型的焚烧炉 。 7.3 垃圾堆肥厂的运行和维护应遵循《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 6.4 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应尽量回收利用 ,卫生填埋处理 5.1 卫生填埋是垃圾处理必不可少的最终处理手段 ,鼓励采用综合处理方式 。以利于减少卫生填埋对环境的影响。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 ,无害化的原则,加强对垃圾产生的全过程管理 ,可采用天然防渗方式;不具备天然防渗条件的,采取工程措施 ,运行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对已经产生的垃圾 ,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对烟气、禁止垃圾随意倾倒和无控制堆放。
二、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加强堆肥产品中重金属的检测和控制。适度规模
、运输和处理废电池 、 1.8 鼓励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资多元化、七、要进行封场处理和生态环境恢复,防止对环境的污染 。 5.9 填埋终止后,以减少热污染 。 1.4 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指导下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标准》等要求执行 。立项 、烟气在后燃室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停留不少于2秒。可以对土地进行适宜的开发利用 ,禁止使用不能达到控制标准的焚烧炉 。
